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標準化分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企業由國家應急管理部審核公告;二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級應急管理廳審核公告;三級企業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局審核公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延期,換發證書、牌匾。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定,并形成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自評報告須按有關規定抄送相應的監管部門。